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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楚理工学院财政票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2021-10-18 15:26  

荆楚理工学院财政票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财政票据使用管理,根据《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财政部关于修改<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决定》(财政部令第104号)、《湖北省财政票据管理实施办法》(鄂财综规〔201312号)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财政票据,是指由财政部门监(印)制、发放、管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公共管理或者公共服务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或者从事非营利性活动收取财物时,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凭证。

第三条 财政票据是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包括电子和纸质两种形式。财政电子票据和纸质票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是财会监督、审计监督等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学校财务部门是财政票据的主管部门,负责学校财政票据的申领、保管、发放、使用、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学校财务部门积极推进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以数字信息代替纸质文件、以电子签名代替手工签章,依托计算机和信息网络技术开具、存储、传输和接收财政电子票据,实现电子开票、自动核销、全程跟踪、源头控制。

第六条 学校财务部门通过有关公共服务平台提供财政电子票据真伪查验链接服务。

第二章 票据的种类、适用范围和内容

第七条 财政票据分为:非税收入类票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类票据和其他类财政票据。其具体种类和适用范围如下:

(一)非税收入类票据

1.学校收费专用票据

是指学校依法收取学费、住宿费等非税收入项目时开具的专用凭证。

2.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是指学校通过非税收入征收管理信息系统以直缴财政方式收取非税收入或将直接收取的非税收入集中汇缴财政时开具的通用凭证。

(二)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类票据

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指学校在发生暂收、代收和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时开具的凭证。

(三)其他类财政票据

1.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是指学校依法接受公益性捐赠时开具的凭证。

2.医疗门诊收费票据,是指学校医院从事医疗门诊服务取得医疗收入时开具的凭证。

3.其他应当由财政部门管理的票据。

第八条 学校收费专用票据、医疗门诊收费票据一般设置三联,包括收据联、记账联、存根联。收据联由支付方收执,记账联由开票方留做记账凭证,存根联由开票方留存。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一般设置四联,包括收据联、记账联、核查联、存根联,各联次采用不同颜色予以区分。收据联由付款人收执,记账联由开票方留做记账凭证,核查联由开票方交财政核查,存根联由开票方留存。

第十条 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一般设置五联,包括回单联、借方凭证、贷方凭证、收据联、财政联。回单联退执收单位,借方凭证和贷方凭证分别由付款人、收款人开户银行留存,收据联由付款人收执,财政联由财政记账。

第三章 财政票据的申领

第十一条 学校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向省财政厅申请办理《财政票据领用证》。办理《财政票据领用证》,应当提交申请函,填写《财政票据领用证申请表》,并且按要求提供与票据种类相关的可核验信息,并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学校应当根据用票需求,向省财政厅报送用票计划,申领财政票据,经财政厅审核后向学校发放财政票据。财政票据实行凭证领用、分次限量、核旧领新制度。

第十三条 财政票据一次领购的数量一般不超过本单位三个月的使用量。

第四章 财政票据的使用与保管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管理财政票据,建立票据使用登记制度,设置票据管理台账,按照规定向省财政厅报送票据使用情况。

第十五条 学校在收费(收款)时,必须向缴款义务人开具财政票据,作为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不出具财政票据的,缴款义务人有权拒绝缴款。

第十六条 学校开具电子票据,应当确保电子票据及其元数据自形成起完整无缺、来源可靠,未被非法更改,传输过程中发生的形式变化不得影响财政电子票据内容的真实、完整。

第十七条 财政票据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做到字迹清楚、项目准确、内容完整真实、印章齐全、各联次内容及金额一致,填写错误的,应当另行填写。

因填写错误等原因而作废的纸质票据,应当加盖作废戳记或者注明“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各联次,不得擅自销毁。

第十八条 学校不得转让、出借、代开、买卖、擅自销毁、涂改财政票据;不得串用财政票据,不得将财政票据与其他票据互相替代。不得使用过期作废的票据。禁止使用非法票据。

第十九条 财政票据应当按照规定使用。不按规定使用的,付款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付款项,财务部门不得报销。

第二十条 学校和付款单位应当准确、完整、有效接收和读取财政电子票据,并按照会计信息化和会计档案等有关管理要求归档入账。

第二十一条 财政纸质票据使用完毕,学校应当按照要求填写相关资料,按顺序清理纸质票据存根、装订成册、妥善保管。

第二十二条 财政纸质票据存根的保存期限一般为5年,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报经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查验后销毁。保存期未满、但有特殊情况需要提前销毁的,应当报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批准,但保存期最短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三条 尚未使用但应予作废销毁的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应当登记造册,报省财政厅核准、销毁。

第二十四条 学校发生合并、分立、撤销、职权变更,或者收费项目被依法取消或者名称变更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15日内,向省财政厅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证》的变更或者注销手续,对已使用财政票据的存根和尚未使用的财政票据应当分别登记造册,报省财政厅核准后销毁。

第二十五条 财政票据或者《财政票据领购证》丢失的,学校应当查明原因,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省财政厅,并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登报声明作废。

第二十六条 学校应当设置财政票据专用仓库或者专柜,指定专人负责保管,确保财政票据安全。

第五章 监督检查及违规处理

第二十七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财政票据监督检查机制,对财政票据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八条 学校相关单位和个人有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对涉及财政收入的财政票据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一)违反规定印制财政票据;

(二)转让、出借、串用、代开财政票据;

(三)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票据;

(四)提供虚假信息骗取和冒领财政票据;

(五)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票据监制章;

(六)未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监制章;

(七)在境外印制财政票据;

(八)其他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学校工作人员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六章 附

第三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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